数据存放协议
数据存放协议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12-30 12:17
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
数据资料存放协议
(试行)
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以下简称资料库)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大学管理科学数据中心根据国内管理科学量化研究对于调查数据的需求而设立的项目。资料库致力于收录整合国内优质调查科研数据资源,通过专业的数据管理与监护,实现便捷的数据共享,为科学研究和决策管理提供高水平的数据服务。
本资料库鼓励研究机构或人员存放各个领域的调查研究数据,并借助数据发布平台实现交流共享。为了明确数据资料存放过程中资料库和数据存放方的权利与义务,特拟定此协议。
一、 资料库的权利与义务
1. 资料库需严格按照数据存放方提供或认可的数据使用条款发布数据。
2. 资料库有权选择数据发布形式,包括出于数据保存和未来访问的需要将数据共享给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
3. 资料库有权在保证数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如数据清理,数据规范,数据整合等。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资料的所有权由资料库和数据存放方共有。
4. 资料库有权将存放的数据资料用于以下目的,但不限于:
- 采取任何形式推广和宣传数据;
- 对数据进行描述、编目、验证和归档;
- 将数据采集的元数据或文档纳入公开访问目录;
- 使用任何方式存储、翻译、复制或转换数据格式。
5. 资料库致力于数据资料的长期保存和获取。
6. 资料库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中所含研究项目保密信息和调查个人隐私的泄露。
7. 资料库有义务为每一份存放的数据资料申请独一的数据对象标识符(DOI),并在明显的位置提供数据资料的规范引用文本,格式如下:
【作者】,【年份】,【数据集名称】,【DOI永久标识符】,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 【版本号】。
8. 资料库有义务通过数据使用协议约束数据使用者基于存放数据资料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书籍、文章、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政策报告,和其他出版物,需按照引用规范标注数据来源,包括数据资料的作者和发布者。
9. 资料库没有权利将存放的数据资料用于商业行为,并且有义务采取措施约束数据使用者的此类行为。
二、 数据存放方的权利与义务
10. 数据存放方拥有所存放数据资料的版权,并有权通过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或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公开数据。
11. 数据存放方已删除数据资料中所有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和研究项目需保密的信息。基于此,一切有关研究项目保密信息和调查个人隐私的泄露,均与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或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无关。
12. 应数据存放方的需求,资料库可代为保存数据资料的全部信息,包括不宜公开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和研究项目需保密的信息,但是,对于不宜公开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和研究项目需保密的信息,数据存放方与资料库需另行签署保密和存放协议,以确保此类信息的安全存放,并防止泄露。
13. 数据存放方享有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A类会员待遇,享受资料库所有公开数据资料免申请下载和全部限制性资料的申请使用,并且永久性免交会费。
14. 数据存放方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对本数据集进行必要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15. 数据存放方承诺本数据集的一次性存放有效期限为10年,到期后除非特别声明,将自动延续。
16. 不经资料库的许可,数据存放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将资料库加工处理过的数据资料分享给第三方。
三、协议修订
17. 资料库保留修订本协议各条款之权利。在协议修订后,将于北京大学中国调查数据资料库网站http://dcms.pku.edu.cn/CSDA上公告,并会与已签订协议的数据存放者商议签订补充协议。
四、附则
18. 对资料库数据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19.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